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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时间:2022-06-24 17:25:10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于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对于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关于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银川市关于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民政部等九部委“6.29 视频会议”精神,扎实开展全县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确保全面完成整治工作任务,现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联合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市关于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决策部署,把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作为政治责任,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明确整治重点、依法依规推进,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标本兼治,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紧密结合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针对殡葬领域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集中查找并解决多年来制约我县殡葬改革推进步伐的瓶颈问题,深化殡葬改革,强化殡葬管理,整肃殡葬市场,遏制殡葬暴利,治理乱埋滥葬,维护群众权益,推动建立殡葬管理制度体系和政策机制,促进全县殡葬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和问题清单 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银川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部署,调查分析我县殡葬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表现在两大类十个方面:

 (一)公墓建设运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陵园等殡葬设施;

 2.公墓陵园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完善;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墓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4.除依法向逝者健在配偶等特殊人群预售墓穴(墓位)外,向未出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的人出售墓穴(墓位);5.建造、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6.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超标准收费、出售墓穴(墓位)和骨灰存放格位;7.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出售墓穴(墓位),从事营利活动;8.宗教活动场所与商业资本合作,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二)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丧葬用品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

 1.提供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强制服务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2.违规经营、欺行霸市。

 全县范围内所有殡仪服务站(中心)、公墓陵园、农村公益性墓地、医疗机构太平间、宗教活动场所骨灰存放设施均纳入此次专项整治范围。

 三、整治任务和责任清单 (一)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陵园设施的(含骨灰塔、地宫等)。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配合单位:县国土局、市监局、城管局 民政部门查明情况,摸清底数;国土、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责成其补办手续或予以取缔。

 (二)公墓陵园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完善。

 责任单位:县国土局 配合部门:县民政局、林业局、城管局

 国土部门查明原因及情况,符合建设条件的依法依规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健全和完善殡葬用地供地机制。对占用国有或集体荒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对占用耕地和林地的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葬墓穴经我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国土部门有计划地组织搬迁,进入规划的墓区统一安葬。

 (三)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墓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

 责任单位:国土局 配合单位:县民政局、林业局、城管局 民政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墓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对扩大建设用地面积的行为,要查明情况,摸清底数,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已葬墓穴经我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国土部门有计划的组织搬迁,进入规划的墓区统一安葬。

 (四)除依法向逝者健在配偶等特殊人群预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并确保自用外,向未出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的人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配合单位:县委统战部(宗教局),县市监局 县民政、市场监管、宗教部门,要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公墓陵园销售情况进行排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禁止农村公益性墓地对外销售墓穴(墓位)营利,公墓陵园不得向未出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的人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对违法违规者,依法进行处罚,并责成限期整改。

 (五)公墓陵园建造、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国土局、城管局

 县民政、国土部门对公墓陵园建造、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摸底,对《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设立殡葬规划用地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04 号)文件发布前已销售和安葬的超面积墓穴(墓)位,登记造册,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政策规定处理;此后销售的超面积墓穴(墓位),由县国土部门对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已建成但未销售的墓穴(墓位),由县民政部门责成公墓陵园经营者,通过拆除围栏、种植树木、使用矮碑(卧碑)、增加单位容量等方式进行改造,使其符合墓穴(墓位)规定面积;县公安机关对妨碍整治工作的公务行为及时予以查处。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各公墓陵园严禁建造、销售超面积大墓、豪华墓,违者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从重处罚。

 (六)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墓穴(墓位)未按规定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殡葬基本服务超标准收费,出售(租)墓穴(墓位)和骨灰存放格位、销售殡葬用品、开展殡葬服务中实施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物价所)

 配合单位:县民政局、市监局 县发改部门(物价所)核查墓穴(墓位)收费情况;县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对超标准收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指定销售和服务等违法行为,要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区别情况,依法予以处罚或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出售(租)墓穴(墓位),从事营利活动。

 责任单位:李俊镇、闽宁镇、胜利乡 配合单位:县委统战部(宗教局),县民政局、国土局、市监局、城管局李俊镇、闽宁镇、胜利乡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对外销售和出租墓穴(墓位)情况进行自查,摸清底数;县国土、市场监管部门对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出售(租)墓穴(墓位),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2018 年 7 月 1 日后仍违规销售的,由县城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八)宗教活动场所与商业资本合作,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责任单位:县委统战部(宗教局)

 配合单位:县民政局、城管局 县委统战部(宗教局)查清情况,摸清底数,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县城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或没收非法所得。宗教部门负责组织迁移安葬。

 (九)在依法批准建设的公墓陵园、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散埋乱葬的。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民政局、国土局、农牧局、林业局、城管局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在依法批准建设的公墓陵园、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散埋乱葬的,要查明情况,摸清底数,对公路、铁路、干渠两侧 500 米范围内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水源保护地内的墓穴,除具有历史文物保护价值的墓穴外,对其他散埋乱葬墓穴依法进行整改。各乡镇(街道)通过宣传、公告、奖励等方式积极引导群众迁坟或平坟不留坟头,动员党员干部带头搬迁。县国土、农牧、林业、城乡综合执法部门,联合对盗卖倒买国有荒地、侵占林业用地和草原保护地,私建大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对私圈乱建的豪华大墓和家族墓,要拆除亭台牌坊、超大墓碑、硬化地坪和围栏。县公安机关对于妨碍公务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对于涉及土地犯罪的行为要立案查办。

 (十)提供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存在强制服务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违规垄断经营、欺行霸市行为。

 责任单位:县市监局 配合单位:县委统战部(宗教局),县发改局(物价所)、公安局、民政局、城管局县市场监管部门对提供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强制服务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违规垄断经营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

 符合经营和服务条件的,依法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县宗教部门严格管理宗教从业人员,不得充当殡葬行业的“黑中介”;县城乡综合执法部门重点整肃殡葬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殡葬行业“黑中介”等非法经营行为;县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管,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落实殡葬服务行业规范。县公安机关要加强遗体运输车辆管理,对殡葬行业强迫交易、欺行霸市的行为,要坚决查处,严厉打击。

 (十一)医疗机构太平间开展殡葬服务和存放骨灰等行为。

 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配合单位:县民政局、市监局、城管局 县卫计部门负责查清情况,由县民政、市场监管、城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整改或取缔。

 (十二)及时制定当地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在殡仪服务、公墓规划、建设、监管等方面,认真落实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执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物价所)、司法局、国土局、住建局、市监局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设立殡葬规划用地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04 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县殡葬工作实际,加快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进度。县发改、国土、市场监管等部门指导和配合全县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县司法部门指导《**县殡葬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四、工作步骤和进度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2018 年 8 月中旬前)。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安排部署和本方案要求,迅速制定本乡镇(街道)、本部门(单位)具体贯彻落实办法和措施,

 开展调查研究,确定整治工作重点内容,明确具体要求、责任清单、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切实做好动员部署,全面启动专项整治行动。

 (二)自查整治阶段(2018 年 8 月中旬至 8 月底)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同,对殡葬管理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深入排查,摸清底数,建立整治台账,明确责任和时限,逐一抓好整改落实(按照附件填报:殡葬管理工作情况自查和检查表)。8 月 20 日前,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向县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报告整治阶段性情况。

 (三)督查评估阶段(2018 年 8 月底至 9 月中旬)。

 **县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全县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评估,推进整治工作的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推动解决;对有效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县委和政府督查室将对各部门整改情况进行督查,根据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四)总结报告阶段(2018 年 9 月 15 日前完成)。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汇报已整改和尚未完全整治到位的问题,对未整改到位问题详尽说明问题缘由、难点、建议等,着力加强监控监管,制定和完善相应制度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于 9 月 10 日前将本单位的整治情况总结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县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成立由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张勇任组长,民政局局长马晓梅为副组长,县宗教局、发改局、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国土局、林业局、市监局、卫计局、城管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副局长纳超英任办公室主任。通过协调小组的齐抓共管,形成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有效的工作机制和问责机制,统揽协调殡葬问题整治

 工作,重点解决多年来遗留的殡葬管理与改革的难点、热点问题。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本部门责任清单,组织开展动员部署,全面启动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各成员单位要依照本方案工作重点和责任清单,认真开展督查整治行动。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强化属地管理,加强对违法违规建墓、乱埋滥葬、不文明治丧行为的事前预防和源头治理,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行业规范、齐抓共管的局面,推进全县殡葬事业健康、有序、科学发展。县电视台要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县整治方案、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做好舆情监控,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坚持疏堵并举,妥善处理各类违规违法问题,预防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层层压实部门职责。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行动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相关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关于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分工安排,认真落实各项整治工作。要加强协作配合,坚持源头防控、重点打击、联合执法、集中治理,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三)确保专项整治效果。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针对殡葬管理特别是公墓管理方面历史遗留问题多、积累矛盾多、涉及面广的实际,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地解决实际问题,持续抓好整改深化工作。要结合全国殡葬改革试点,完善殡葬政策体系,有重点地规范治理殡葬行业的突出问题,制定问题清单与整改责任清单,有一个就梳理一个,能解决一个就解决一个,暂时不能解决的必须拿出逐步解决的对策与意见。

 (四)切实加强宣传引导。整治工作期间,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树立主动宣传意识,加强与媒体沟通合作,加强殡葬工作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主动、适时发声,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大力宣传殡葬改革先进典型,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用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干部群众,引导树立厚养薄葬、节地生态安葬的殡葬新风尚。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积极稳妥做好舆情应对,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整治期间,全县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951-8011203、8011826,并建立专项整治行动通报制度,遇有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协调研究解决,推动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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